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股東的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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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變更登記事項范圍的規定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變更公司名稱、住所、增加資本、設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注銷登記,
(2) 關于變更公司登記主體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繼續依法取得股權,公司未出具出資證明書的,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記入股東名冊,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款規定:“股權轉讓后,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原股東將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被轉讓股東以其實際享有的股權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百零一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的前提是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以他人名義出資,登記為股東的,被冒充人不承擔補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的責任。
(3) 公司變更登記程序規定
中國法律對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變更登記的程序作出了規定。
(4) 公司變更登記請求訴訟管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變更登記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5) 股權變更登記效力規定
根據規定,股權變更登記具有外部效力,不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